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每日一练: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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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每日一练:股东权利
单选题

甲乙等六位股东各出资30万元于2013年2月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五年来公司效益一直不错,但为了扩大再生产一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2018年股东会上,乙提议进行利润分配,但股东会仍然作出不分配利润的决议。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该股东会决议无效 

B、乙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股东会决议 

C、乙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D、乙可不经其他股东同意而将其股权转让给第三人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C
【解析】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题中,不分配利润的决议在内容上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程序上也没有违反规定,因此该股东会决议是有效的,选项AB表述错误。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选项C表述正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选项D表述错误。

【点评】本题考查的是股东权利的内容。有限责任公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的该项表决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