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每日一练:变造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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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每日一练:变造票据
多选题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实施的行为属于变造票据的有( )。

A、变更票据金额 

B、变更票据上的付款日 

C、变更票据上的签章 

D、变更票据上的到期日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ABD
【解析】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如变更票据上的到期日、付款日、付款地、金额等。变更票据上的签章,则属于票据的伪造。
【点评】“变造”与“更改”不同。
更改,是指享有变更权的人(一般是出票人)更改票据所记载的事项的行为。《票据法》规定:第九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所以,更改人必须是有权更改人。票据法第九条规定只有原记载人才有权更改票据,非原记载人变更票据则构成票据的变造。但是,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不是任何事项都可更改的。依据该条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即使是原记载人也无权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而变造,是指“无权限的人”对票据进行的变动。此时不会导致票据无效,但是要根据签章是在变造的前后来确定票据责任。所以,“变造”票据金额的,票据仍然有效。